(2016)吉021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姜百健罚金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姜百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31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王君先,院长。被执行人:姜百健,男,1995年7月28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姜百健罚金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其个人其他资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内容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琳琳审判员 曹国光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家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