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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6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林年辉抢劫、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年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6230号罪犯林年辉,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4日作出(2007)永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年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刑期自2006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2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三刑执字第11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年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不变。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74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年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不变;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49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年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不变。刑期至2020年4月1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9月29日以(2016)减字第123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年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林年辉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年辉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6年6月获奖励分103.6分;获2014年度优秀学员(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林年辉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罪犯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年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年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4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建龙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李 红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传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