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6-10
案件名称
王锁开与邓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锁开,邓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王锁开,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桑植县。被执行人:邓海清,男,1975年1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桑植县。申请执行人王锁开与被执行人邓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桑民一初字第8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邓海清未主动履行义务。2016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王锁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邓海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94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642.5元;(3)、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谊审判长 向 阳审判员 艾湘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庆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