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执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启江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利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启江,松原市利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1515号申请执行人孙启江,男,1970年12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川省绵阳市,身份证号码:372828197012050257.被执行人松原市利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献香,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启江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利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扶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扶劳人仲字〔2016〕20号仲裁裁定书,裁决如下: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孙启江自2013年3月至2015年12月所拖欠的工资,共计1400000元。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扶劳人仲字〔2016〕20号仲裁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单连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