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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潍坊国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良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国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良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1487号原告:潍坊国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中段南西白羊埠村4号楼商业东2号。法定代表人:王华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冀全爱,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良雁,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青,山东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山东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潍坊国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良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冀全爱,被告张良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青、张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潍坊国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在其院墙上及院落内建造的违章建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宜江南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2016年4月,发现该小区27号楼1单元1室业主张良雁在其庭院的墙上及院落内违规搭建。原告发现后,多次通知被告停工并拆除违章建筑,被告置若罔闻。其他业主向有关部门投诉后,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坊子区分局向原告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被告拆除违章建筑,被告拒不拆除。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被告在自家院落中的搭建问题及与原告的纠纷,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坊子区分局已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原告自行将搭建棚厦拆除,恢复原貌,并且,该执法局也对被告院落的搭建进行了执法,因此,对被告院落中的搭建问题应由相应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潍坊国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庆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