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4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老虎屯支行诉杨淑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老虎屯支行,杨淑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4670号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老虎屯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老虎屯镇大老虎屯村,营业执照号:210281000073289。负责人:姜家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加云,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现住瓦房店市。被告:杨淑菠,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老虎屯支行诉被告杨淑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杨淑菠于2016年10月28日全部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老虎屯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淑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老虎屯支行诉被告杨淑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老虎屯支行撤回对被告杨淑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老虎屯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秀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