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2878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群众,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陈某,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满族,群众,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张国志,隆化县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7011100115。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丽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