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民初38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3853号之一原告:王某,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李某,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林超拔代理审判员 林剑梅人民陪审员 郑泽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泉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