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与韦国炎、李其标、王子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韦国炎,李其标,王子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22民初12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柳树塘开发区*幢*号。负责人:陈志垣,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灿,男,该行职员。被告:韦国炎,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李其标,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王子明,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与被告韦国炎、李其标、王子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莫家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