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俞朝霞与应雄伟、陈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朝霞,应雄伟,陈彩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1602号原告:俞朝霞,女,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应雄伟,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彩虹,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朝霞与被告应雄伟、陈彩虹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朝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朝霞负担。(本页无内容)审 判 员 林昂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江伊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