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1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庆国、董燕妮、冯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庆国,董燕妮,冯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79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庆国,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董燕妮,女,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冯若生,男,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庆国、董燕妮、冯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523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交付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车管、房管、金融机构未发现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523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王树军代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