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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3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柯利锋与蔡锦旋、洪玉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利锋,蔡锦旋,洪玉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3民初1236号原告:柯利锋,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湘辉,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蔡锦旋,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被告:洪玉婵,女,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原告柯利锋与被告蔡锦旋、洪玉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蔡锦旋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潮安区看守所。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蔡锦旋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刑事拘留,其案件正在侦查中,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本案应中止诉讼,在蔡锦旋涉嫌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林锐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楷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