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9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胡文与张家口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张家口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1465号原告:胡文,男,198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张北县。被告:张家口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一楼。原告胡文诉被告张家口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胡文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9元,减半收取计2719.5元,由原告胡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艳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金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