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更1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宋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武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1917号罪犯宋武,男,1960年4月24日生于吉林省长岭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7日作出(2005)松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宋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将宋武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本院分别于2012年4月、2014年9月将宋武的刑罚减去1年8个月、1年5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10月14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武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武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范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