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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申2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济源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曹新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济源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新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申22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源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第二行政区****号。法定代表人:李宝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五纲、许峰银,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新平,女,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再审申请人济源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曹新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环球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错误。2013年7月19日环球公司作出的答复是向业主赵瑞作出的答复,并非是对该小区全体业主的答复。环球公司与赵瑞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0年8月31日,而曹新平与环球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是2012年12月31日,并且环球公司在答复中明确是对一期1#、5#、6#楼的交房时间,与曹新平购买的3#楼没有任何关系。二审判决认为该答复系对全体业主作出的答复,从而认定本案并未超诉讼时效是完全错误的。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曹新平提交意见称,环球公司的申请书中被申请人是曹新平,但是申请理由和再审请求不是驳回曹新平本人,具体证据都在一、二审卷中。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环球公司申请再审称其于2013年7月19日出具的一份《关于业主提出问题的答复》是针对一期业主赵瑞作出的,并非针对全体业主,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因该公司一期、二期约定交房时间分别为2010年8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而该答复作出的时间是2013年7月19日,该时间晚于二期约定的交房时间,故该小区二期业主有理由相信该公司出具的《关于业主提出问题的答复》是针对该小区全体业主因其交房时间违约而出具的答复,该答复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且二审庭审中,有多个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二期业主曾多次要求环球公司解决迟延交房问题,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亦能够证明二期业主因环球公司迟延交房而进行维权,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故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未超诉讼时效并无不当,环球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济源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庄卫民代理审判员  顾 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柴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