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冯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1084号原告冯某,女,汉族,1985年5月18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被告高某,男,汉族,1985年10月28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 判 长 马永慧审 判 员 马 冲人民陪审员 杨香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梦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