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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4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净月经济开发区富茂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刘祥、敦化市诚信通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净月经济开发区富茂建筑器材租赁站,刘祥,敦化市诚信通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4民初845号原告:净月经济开发区富茂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负责人:江殿富,男,汉族,1964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辽宁省昌图县。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被告:刘祥,男,汉族,1964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敦化市诚信通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法定代表人:马喜林,该公司经理。原告净月经济开发区富茂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刘祥、敦化市诚信通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净月经济开发区富茂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净月经济开发区富茂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净月经济开发区富茂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舒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