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辖终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苏申港电磁线有限公司与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江苏申港电磁线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辖终9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杨天夫,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申港电磁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镇。法定代表人:张根洪,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富西玛电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申港电磁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电磁线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947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申港电磁线公司与泰富西玛电机公司有业务往来,由申港电磁线公司为泰富西玛电机公司加工定作电磁线,本案诉争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综上,该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被告泰富西玛电机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泰富西玛电机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签订过多份合同,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在西安市,交货地点也在其厂区。根据相关规定,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申港电磁线公司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申港电磁线公司诉请泰富西玛电机公司给付价款,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申港电磁线公司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江阴市,即原审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交货地点、合同签订地均非合同履行地。原审所作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原审所作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云彪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代理审判员 韦 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雁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