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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6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商凌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商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6486号罪犯黄商凌,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2010)崇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商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0年3月22日起至2023年3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2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71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商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2月2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9月29日以(2016)减字第149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商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商凌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商凌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获奖励分92.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商凌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商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商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传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