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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302执29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勇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支行申请将被执行人黄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黄勇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勇(身份证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岳增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