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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李会来与韩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来,韩金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4民初1655号原告:李会来,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韩金光,男,196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因涉嫌诈骗罪被羁押于河北省唐山监狱。原告李会来与被告韩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01799号民事裁定。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石民四终字第0164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会来,被告韩金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会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所借原告三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韩金光从前系好友,2012年11月23日,被告有事向我借12万元,有被告写的借条为证,后被告归还了我9万元,尚欠我3万元,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我。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韩金光辩称,原告起诉的款项不是借款,是原告找我给保定的一个小女孩儿安排高速公路收费员的工作所花的费用,原告当时把钱给我的时候我就给他打了借条,所有的钱都是以借条方式出具的凭证。我把钱给了一个叫韩建朋的人了,我们也去韩的办公室要了很多次。本案诉争款项和我诈骗案无关。本案相关情况2012年11月2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收到李会来现金拾贰万元正(12万元正)韩金光”。原告称找工作给了被告12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后被告偿还9万元,尚欠3万元未还。原告自认被告已归还9万元,被告对已偿还9万元的事实无异议。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被告韩金光对借条无异议,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裁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借款3万元,有借条及银行流水予以证实,被告对此亦予认可,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金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会来借款本金3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韩金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姜 蕾审 判 员  周涛涛人民陪审员  梁增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刘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