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民终1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乔治国因与被上诉人神木县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xx,原告xxxx小额贷款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19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xx。委托代理人:贾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xxxx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杜xx,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乔xx因与被上诉人xxxx小额贷款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6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查明事实清楚,但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亦有效。但在判决承担保证责任时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上诉人即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显系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67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5125元退回上诉人乔xx。审 判 长 薛海鸥审 判 员 乔幼涛代理审判员 闫徐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