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10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春江与沈阳唐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春江,沈阳唐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105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江,男。委托代理人李晓丽,辽宁尊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唐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凤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英丽。上诉人王春江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唐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16)辽0181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海鹏、马晨光主审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王春江因被上诉人未给其办理失业保险导致其无法领取失业金,向被上诉人主张的失业金损失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原审未予审理不当。重审时,还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查清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期间应发工资数额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而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民市人民法院(2016)辽0181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民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上诉人王春江。审判长 李 娜审判员 周海鹏审判员 马晨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 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