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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执1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与韩焕章、万凤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韩焕章,万凤英,韩西章,杜灿仙,芦俊成,郭桂霞,刘立甲,李秀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1274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住所地:冠县。负责人:翟继亮,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韩焕章,男,农民。被执行人万凤英,女,农民,系韩焕章之妻。被执行人韩西章,男,农民。被执行人杜灿仙,女,农民,系韩西章之妻。被执行人芦俊成,男,农民。被执行人郭桂霞,女,农民,地址同上,系芦俊成之妻。被执行人刘立甲,男,农民。被执行人李秀霞,女,农民,地址同上,系刘立甲之妻。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韩焕章、万凤英、韩西章、杜灿仙、芦俊成、郭桂霞、刘立甲、李秀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于2016年0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诉讼中,本院以(2014)冠商初字第46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杜灿仙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杜灿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的银行存款1026.0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洪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