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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民初3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田晋华与杨胜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晋华,杨胜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3575号原告:田晋华,女,1964年9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杨胜虎,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田晋华与被告杨胜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晋华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晋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田晋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艳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