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21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吴某工伤行政确认行政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分宜县龙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521行初9号原告:分宜县龙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分宜县风阳乡礼堂村。法定代表人:肖治平,该矿矿长。被告:分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分宜县政府大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张秋照,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彭财清,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小文,分宜县司法局杨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吴新赵,男,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原告分宜县龙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分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分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分宜县龙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分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分宜县龙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徐志飞人民陪审员 孙智玲人民陪审员 袁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