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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彭相滨,吴兵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兵,彭湘滨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1刑初100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兵,男,1993年12月17日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彭湘滨,男,1994年12月28日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6]1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兵、彭湘滨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江文婷、被告人吴兵、彭湘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5日晚,被告人吴兵、彭湘滨等人在重庆市万州区福斯德广场美滋滋烤鱼店吃饭期间与邻桌的被害人冉某发生矛盾。吴兵、彭湘滨等人离开该餐馆后,与赖涛、张厚坤、张园、张帅(均另案处理)等人回到餐馆,持餐馆内餐具、啤酒瓶、桌凳等物品打砸被害人冉某、王某、冉某1等人。他人报警后,吴兵、彭湘滨等人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冉某、王某、冉某1的损伤程度均系轻微伤。针对上诉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二被告人与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均判处二被告人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吴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彭湘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5日晚,被告人吴兵、彭湘滨等人在重庆市万州区福斯德广场美滋滋烤鱼店吃饭。期间,因说话声音较大,被邻桌吃饭的被害人冉某提醒。吴兵心生不满,欲殴打冉某,被其他人劝阻。吴兵、彭湘滨等人离开该餐馆后,吴兵仍觉得不服气,将此事告知赖涛、张厚坤、张园、张帅(均另案处理)等人。几人商量一起回餐馆教训冉某。吴兵、彭湘滨等人回到餐馆持餐馆内餐具、啤酒瓶、桌凳等物品打砸被害人冉某、王某、冉某1等人。他人报警后,吴兵、彭湘滨等人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冉某、王某、冉某1的损伤程度均系轻微伤。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吴兵在万州区亿人招待所38号房间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月25日,被告人彭湘滨在北京市西城区护国寺大街96号久隆饭店员工宿舍被公安民警抓获。另查明,二被告人已对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收条、谅解书、证人程某、冯某、熊某的证言、被害人冉某1、冉某、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吴兵、彭湘滨的供述。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兵、彭湘滨与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积极赔偿三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均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二被告人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彭湘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被告人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彦代理审判员  余忠卿人民陪审员  赖庆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冉籍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