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与郑达凤刘光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郑达凤,刘显兵,刘光海,张勇,郑达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5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224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1562-5。法定代表人:李勇,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传银。委托代理人:万良鹏。被执行人:郑达凤,女,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刘显兵,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刘光海,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张勇,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郑达均,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郑达凤,刘光海,张勇,刘显兵,郑达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奉法民初字第022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查封了被执行人郑达凤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42号2幢2-1号房屋并进行了评估拍卖,现申请人要求停止拍卖程序。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郑达凤,刘光海,张勇,刘显兵,郑达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鸿雁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建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