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5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澄城县宇翔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孟伟,贾小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澄城县宇翔汽车运输贸易公司,孟伟,贾小军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5民初983号原告澄城县宇翔汽车运输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奇,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富强,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孟伟,男,汉族,1989年9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益健康路3号平房170号。身份证号码610202198909234030委托代理人赵国强,陕西纳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贾小军,男,汉族,1986年5月10日出生,住铜川市王益区东王益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澄城县宇翔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孟伟,贾小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贾小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澄城县宇翔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贾小军的起诉。,。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澄城县宇翔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澄城县宇翔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杨 富 明审判员 李 淑 侠审判员 王建宏王建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煜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