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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赵云强赵某某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强赵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刑初33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云强赵某某,男,194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黄骅市南排河镇前唐村人,初中文化,退休教师,住。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6)第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云强赵某某犯强奸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顺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云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3日下午4点多,在黄骅市南排河镇前唐村被告人赵云强赵某某女儿的老房内,同村的陈某3来玩,赵云强赵某某见陈某3精神有问题,遂产生了占其便宜的想法,便对陈某3亲摸,并让陈某3摸其阴茎,欲与陈某3发生性关系,后因阴茎未能勃起,致强奸未遂。案发后,被告人赵云强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3相应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陈某3及家人的谅解。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赵云强赵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赵云强赵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3的陈述,证人董某、翟某、陈某1、���某2、王某、李某、皮某的证言,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残疾人证、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云强赵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陈某3发生性关系,因自身因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云强赵某某在实施强奸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比照既遂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云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当庭认罪,且取得被害人及家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云强赵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如下:被告人赵云强赵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长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肖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