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1执3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宜昌恒达利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恒达利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1执3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宜昌恒达利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三板湖村一组。法定代表人艾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发展大道16号。负责人付金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360号。法定代表人彭鲁滨,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97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追加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后,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及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70056元的工程款;二、本次冻结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11月18日开始计算。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兰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