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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范春辉与被申请人侯国强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春辉,侯国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445号申请人:范春辉。被申请人:侯国强。申请人范春辉与被申请人侯国强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申请人范春辉名下小型轿车的车籍手续,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范春辉名下的车籍手续;二、扣押申请人范春辉名下的小型轿车;三、冻结保全担保人王孝桁名下的车籍手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冻结期限为二年;土地和房屋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如申请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