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符某某一审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某某,贵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950号申请执行人符某某,男。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符某某与被执行人贵州黔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通过房产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被执行人所有的贵F363**号、贵F350**号本院已依法进行了查封,但因车辆已陈旧不能使用,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现已经停产歇业。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承琴审判员 胡云贵审判员 蔡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