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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关祝安、马素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祝安,马素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945号申请执行人:关祝安,男,1942年5月28日出生,锡伯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马素仙,女,194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祝安与被执行人马素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684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东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