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执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泰安市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669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超。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审判员 王志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宝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