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782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靖宇诉马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靖宇,马海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868号原告:王靖宇,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马海英,女,1964年7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王靖宇与马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靖宇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靖宇撤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计136元,由王靖宇负担。审 判 长  佟德华代理审判员  杨 多人民陪审员  宋宝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振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