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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牛力与西安百和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力,西安百和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1825号原告牛力,职员。被告西安百和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陵区耿镇街道9号。法定代表人赵艳艳。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力诉被告西安百和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力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50元,本院退付其25元)。代理审判员  车晓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