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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3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天台县满园春农林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天台县满园春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肖可青,胡斌纯,肖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1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台州国际商务广场一、二层和十五层,组织机构代码:59178521-6。代表人:陈贤榜,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天台县满园春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下王邱村,组织机构代码:770740857。法定代表人:肖可青。被执行人肖可青,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胡斌纯,女,1979年1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肖可忠,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天台县满园春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肖可青、胡斌纯、肖可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7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台县满园春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肖可青、胡斌纯、肖可忠支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379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可青、胡斌纯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天台县环城东路265号5单元701室的房产由天台法院首查封,目前一时难以处置。本院通过有关金融机构、工商部门、房管部门及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天台县满园春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肖可青、胡斌纯、肖可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肖可青、胡斌纯的房产一时难以处置,天台县满园春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肖可忠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31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