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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4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4953原告王兴华与被告张国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华,张国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953号原告:王兴华,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张国学,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华与被告张国学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兴华负担。审判员 郭 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燕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