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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3民辖终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可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辖终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33号二层东区。法定代表人傅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原审被告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业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070号。法定代表人傅盛,总经理。原审被告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北京市石景山区实业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071号。原审被告可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1号楼150房间。法定代表人傅盛,总经理。上诉人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简称金山安全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870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金山安全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山安全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丽审 判 员 王 东审 判 员 袁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八日法官助理 张天浩书 记 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