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27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生与被告占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竹工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生,占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27民初75号原告:王军生,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西藏拉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波,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强,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占发明,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西藏拉萨市。原告王军生与被告占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王军生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584.5元,减半收取计792.25元,由原告王军生负担。审 判 长 德 央审 判 员 旺 拉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次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