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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2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克永与郭改芹、宋康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改芹,李克永,宋康宝,崔常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2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改芹,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原系宋康宝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克永,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张庆明,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康宝,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原审被告崔常法,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上诉人郭改芹因与被上诉人李克永、宋康宝、原审被告崔常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3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改芹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改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改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上诉人郭改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裴红卫审 判 员  吕建伟代理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