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1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建仁、吉安日宝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仁,吉安日宝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570号申请执行人刘建仁,女,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吉安日宝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建平,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仁与被执行人吉安日宝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吉安日宝电子有限公司应支付1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25元、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吉安日宝电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卫农审判员 熊尹亮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