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2民初5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商丘蓝英置业有限公司与徐如意徐某某、栗婷丽栗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蓝英置业有限公司,徐如意徐某某,栗婷丽栗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民初5638号原告商丘蓝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新兴路北侧示范路西侧上海公馆3区5号楼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72881269R。法定代表人施忠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愚、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如意徐某某,男,汉族,1986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城郊乡徐大庄村139号。身份证号码:4114231986********。被告栗婷丽栗某某,女,汉族,1994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城郊乡徐大庄村139号。身份证号码:。原告商丘蓝英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如意徐某某、栗婷丽栗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静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2日在本院产业集聚区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崔向坤,被告徐如意徐某某、栗婷丽栗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将位于梁园××××与示范路交叉口上海公馆第5区5号楼1单元1层1-1304号房出售给被告。按约定,合同签订时被告支付总房款的40%即185328元,剩余房款26万元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被告如申请办理银行按揭,则需在签订本合同30日内办理完毕银行按揭手续并与银行签订正式个人借款合同,否则被告需在此期限内自行付清所剩余房款。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被告支付原告37066元房款后,不再履行合同,既不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也不支付剩余房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410262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徐如意徐某某、栗婷丽栗某某辩称,该房屋不再购买,要求退房。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是否应当支持。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将位于梁园××××与示范路交叉口上海公馆第5区5号楼1单元1层1-1304号房出售给被告,合同主要载明:“第5区5号楼1单元1层1-1304号,建筑面积131.91平方米。每平方米3376元,总金额445328元整。按约定,合同签订时被告支付总房款的40%即185328元。剩余房款26万元于签订本合同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买受人如申请办理银行按揭,则需在签订本合同30日内办理完毕银行按揭手续并与银行签订正式个人借款合同,否则被告需在此期限内自行付清所剩余房款。逾期在9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被告向原告支付37066元首付款后,剩余房款未交纳,未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收据》两份,及原告、被告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徐如意徐某某、栗婷丽栗某某购买原告商丘蓝英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并已支付首付款37066元,双方构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41026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两被告应按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合同,但两被告已支付房款37066元,剩余房款为408262元,故本院支持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房款408626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被告未按期支付剩余房款,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自2015年5月9日起按剩余房款408626元的日万分之三支付原告违约金。对两被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辩称,本院认为,两被告要求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如意徐某某、栗婷丽栗某某支付原告商丘蓝英置业有限公司剩余房款40862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5月9日起按剩余房款408626元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至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商丘蓝英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被告徐如意徐某某、栗婷丽栗某某负担3710元,原告商丘蓝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娈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