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1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祁国锋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81刑初83号公诉机关玉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国锋,男,生于1975年9月20日,现住甘肃省瓜州。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玉门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释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祁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玉门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20000元的信用卡。截止2014年12月,被告人祁某持该卡累计透支19997.58元。偿还期限届满后,中国农业银行通过电话、信函的方式多次向被告人祁某催收,并于2015年9月9日又对被告人祁某进行了当面催收,但截止2016年4月25日案发,被告人祁某仍未归还上述透支款。该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祁某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祁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玉门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20000元的信用卡。截止2014年12月,被告人祁某持该卡累计透支19997.58元。偿还期限届满后,中国农业银行通过电话、信函的方式多次向被告人祁某催收,并于2015年9月9日又对被告人祁某进行了当面催收,但截止2016年4月25日案发,被告人祁某仍未归还上述透支款。另查明,被告人祁某于2016年10月17日向中国农业银行玉门支行退赔信用卡透支本息25154.22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告人祁某恶意透支的事实属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证言、被告人祁某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全部退赔透支款及损失,均可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玺审 判 员 李文娟人民陪审员 李建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冉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