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121行审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舞阳县国土资源局、汪克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舞阳县国土资源局,汪克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1行审322号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舞阳县北京路南段路东。组织机构代码:00578719-9。法定代表人赵文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宏伟,舞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雪云,舞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汪克勤,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舞阳县。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30日对被执行人汪克勤作出的舞国土资监字【2015】289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载明:“一、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罚款21500元。”。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21500元的处罚内容。2016年10月12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行政征收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舞国土资监字【2015】28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21500元的行政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吕国银审判员  汪新弘审判员  王保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