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02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唐丽萍与王跃和、翟郁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丽萍,王跃和,翟郁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民初2026号原告唐丽萍,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被告王跃和,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被告翟郁成,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原告唐丽萍诉被告王跃和、翟郁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曾江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志双、黄三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丽萍,被告翟郁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跃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丽萍诉称,被告王跃和需资金周转于2012年4月26日向我借款15万元,期限六个月,月息2分,被告翟郁成为借款担保人。借款逾期后,经多次催收,两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王跃和口头辩称,借款属实,现无力偿还。被告翟郁成辩称,担保属实,但钱系被告王跃和所用,翟郁成只是牵线人,没有还款义务,只能督促被告王跃和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经审理查明:原告唐丽萍经被告翟郁成介绍认识被告王跃和,2012年4月26日被告王跃和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万元,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5万元汇入被告王跃和账户内。被告王跃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163500元(本金15万元,利息13500元),期限3个月,逾期则每月按9千元计息。被告翟郁成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利息支付至2014年10月底。2015年3月9日被告王跃和偿还原告2万元本金,尚欠13万元本金及利息未还。2016年1月28日被告王跃和又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承诺书载明被告王跃和借款期限核定为半年,逾期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2016年2月5日前至少还13万元。余款于2016年3月31日前还清,否则原告向法院起诉,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王跃和承担。被告翟郁成亦在承诺书中作为连带责任人签名。因被告王跃和此后未履行该承诺书的付款期限,原告逐向本院提起诉讼形成纠纷。以上案件事实有借条、转账凭证、还款承诺书各1分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跃和和向原告唐丽萍借款后,依法应按约向原告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被告翟郁成作为借款担保人,对借款本息应承担连带偿还义务,其辩称对被告王跃和所借原告借款无偿还义务,只有督促被告王跃和还款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举张逾期借款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合符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跃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唐丽萍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分计算,自2014年11月1日至偿清之日止)。二、被告翟郁成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跃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2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江河人民陪审员  王志双人民陪审员  黄三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邱 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