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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2民初7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757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某,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洪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