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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太山与李承军、白延芝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太山,李承军,白延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刘太山,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李承军,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东平县。被执行人:白延芝,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太山与被执行人李承军、白延芝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及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审判员  王志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