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民初4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4453号原告河北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钱某某,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72.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于72.0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某某银行存款72.0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庆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